(原标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截至2025年5月,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不存在禁止发行的情形。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亿元,将投向RM水电站和TB水电站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产装机容量达3,100.85万千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在99%以上。华能集团非上市水电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6.36%,低于30%。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主要土地面积总计约为109,913,810.72平方米,主要房屋面积总计约为968,943.98平方米,部分土地和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亦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