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蜀道集团,发行完成后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股份比例将从31.31%提升至47.16%,募集资金总额为285,292.8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蜀道集团承诺新取得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前所持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金鼎锌业相关债务由股权纠纷案产生,截至2024年8月31日,尚未偿付的返还利润款本金及延迟履行金合计637,391,116.63元。金鼎锌业曾为公司重要子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锌的采、选、冶炼,对公司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宏达集团、宏达实业破产重整,宏达股份已申报债权并获得部分清偿。公司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被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已全部解除查封。蜀道集团承诺解决与清平磷矿存在的磷酸盐业务领域同业竞争问题。四川信托与海特电子、宏达实业诉讼案件不会导致公司承担责任,不影响蜀道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土地已拆除或移交第三方,履行了相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