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558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审计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新药业”)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在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京新药业董事会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审计结果显示,京新药业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许萍、郑胜家,中国·上海,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