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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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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本次解锁已履行必要程序: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2023年4月26日完成股份授予登记。2025年3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解锁条件成就议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解锁条件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公司治理规范、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公司业绩达标和个人绩效考核合格。2023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20.29%,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35.00%,EVA为30.52亿元,均达到解锁要求。激励对象原223人,因各种原因调整为214人,其中214人均达到解锁条件。本次解锁比例为33.3%,可解锁股票数量为3,449,1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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