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锆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2025年2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2025年2月14日发布通知。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下午3:30在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顶洋路北东方锆业园综合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9:15至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03,286,968股,占总股本26.2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7人,代表股份5,090,100股,占总股本0.657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甘学贤先生和郭良坡先生分别以206,428,223股(99.0648%)和206,407,227股(99.0547%)的支持率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