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2022年1月启动以来,经过多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授权,逐步推进实施。2023年4月、8月及2024年8月,公司分别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工作。2025年2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24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能达到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公司决定作废本激励计划剩余的57.9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