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律师对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2020年3月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年2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行权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1月17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6名激励对象未行权,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6,404份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