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深交所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000万元,其中35,914万元用于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23,053万元用于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9,033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购买空气悬架系统领域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普莱德(苏州)为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由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Pneuride Limited合资设立。项目一总投资额由8,000万元调增至43,914万元,建设期为45个月,建成后预计年产空气弹簧总成160万只、空气供给单元40万只,达产年营业收入约142,000万元,净利润约13,180.75万元。项目二建设期为33个月,建成后预计年产座椅集成系统及部件共445万件,达产年营业收入约40,800万元,净利润约2,457.11万元。发行人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存在资质已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客户、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具有协同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的《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中未对技术使用范围限制进行明确约定,但具有排他性约定及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条款。发行人对普拉尼德不存在重大技术依赖,不存在技术纠纷。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