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平湖市景兴工业园公司707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公司董事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审议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4,601,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8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84,862,664股(94.9954%),反对6,786,271股(3.4873%),弃权2,952,794股(1.517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62,664股(40.6217%),反对6,786,271股(41.3753%),弃权2,952,794股(18.0029%)。
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