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 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发布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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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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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0,6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328%,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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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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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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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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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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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审议《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10,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 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10,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10,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2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10,5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1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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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