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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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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五条: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前述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
  •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条: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遵守特定的限制性规定。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票,须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第十八条: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自动废除;并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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