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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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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4 0169号,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3.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乐斌先生主持。
  4.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至15:00。

  5.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6.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7.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37人,代表股份1,416,188,9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635%。

  8.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9.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2,475,6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77%;反对3,096,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86%;弃权617,0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37%。
  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257,2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207%;反对3,096,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506%;弃权617,0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287%。

  12. 结论性意见:

  13.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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