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于2024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2月14日,公司发布了《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7日。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4点00分,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099,9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09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696,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50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03,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9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于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