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叶飞洋、李姝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叶飞洋、徐佳榆 (五)现场检查内容: 1.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 信息披露情况; 3.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 经营状况; 7. 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 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访谈; 3. 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 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 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 6. 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 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荣晟环保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荣晟环保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荣晟环保已制定并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荣晟环保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持续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荣晟环保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资料并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荣晟环保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