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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宏锌锗: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宏锌锗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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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宏锌锗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3. 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1点00分在公司本部九楼三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5. 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吕奎先生主持。
  6. 出席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62,88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993,453,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694,3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8%。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8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35,968,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8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8.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9. 表决结果:经核查,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下议案:

    • 1.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1.01《关于审议选举杨美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2《关于审议选举罗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3《关于审议选举姚红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 结论意见

  11.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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