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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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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258号

致: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 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5. 2024年12月19日,监事会作出《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7.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1. 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23日。 2. 首次授予对象:共计55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3. 首次授予数量:105.5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14,056.00万股的0.75%。 4. 首次授予价格:20.16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须按《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首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须按《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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