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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健米业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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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健米业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30在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4.143.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597%。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7,195.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711,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0%;反对1,13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3%;弃权2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增补龙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40,407.41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比例为97.4083%。 ②关于增补邹癸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40.345,29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比例为97.3652%。 ③关于增补黄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40,398,45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比例为97.402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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