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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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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2306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及2024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4点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7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8,1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5491%。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48,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217%。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92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78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8,765,4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4%。438,61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4%;14,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476,4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58%。438,61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26%;14,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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