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化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茹家缘、杨静怡(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于 2024年 12月 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12月 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确定为 2024年 12月 23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所持有的股份共 669,780,187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45.5106%。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由贵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