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上海徽融及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合同纠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9,648.00元,公告费 300.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09,648.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合同纠纷:天津港泰龙、韩益军、赫敏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车款人民币 47,791,176.86元及违约金(以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4.8%的标准,自 2022年 2月 28日计算至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天津港泰龙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车款;公司营销分公司支付天津港泰龙退车款 210,000.00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41,636.00元、保全费 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61,168.00元,天津港泰龙、韩益军、赫敏负担 285,4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04.00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23,132.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9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4,600.00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 94,365.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0,235.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福永升和因业务需要,与上海徽融签订合作协议、回购协议等,约定山西福永升和向上海徽融推荐经其审核的客户,由客户与上海徽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山西福永升和承诺对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中的租赁物承担回购义务,租金及其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续相关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2023年 2月 28日,上海徽融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山西福永升和及相关方徐培、陶泽山、张武、周守晨、孙志改、陈阳阳偿还租金 14,641,324.68元及延迟利息。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与天津港泰龙签订经销协议后,天津港泰龙未按约支付公司车款,2022年 2月 21日,公司营销分公司以合同纠纷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港泰龙、担保人韩益军、赫敏偿及其他相关方阜阳世纪汉邦物流有限公司、殷和利、孙宁宁、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魏俊国、廊坊万易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荣特运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51,007,814.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徽融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民审 5688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海徽融的再审申请。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民审 2530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天津港泰龙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