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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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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定义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义务人”等术语。 - 第三条:本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重大信息。 - 第五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第六条: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 第七条:在披露前,任何人对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专业事项的,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 第九条: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媒体,且在指定媒体公告前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 -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十一条:凡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均应公开披露。 -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 -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在特定时点应及时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收购报告书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 第十六条: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可在满足自愿披露要求时披露。 - 第十七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第一节 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获悉重大信息。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 第二十二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节 信息的审核及披露程序 -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 第二十五条:所披露的信息经表决通过后,还需履行审批程序。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对外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防止在宣传文件中泄露重大信息。 - 第三节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 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文件等由证券部分类存档保管。 -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三十条: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

第五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 第三十一条:因失职或未报告重大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 第三十二条: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立即”指自事实发生或知悉事实发生的时点起24小时之内。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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