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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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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但不包括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优先认购、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资金,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规模适度,不影响主营业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超出董事会权限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开展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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