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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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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盐湖股份
股票代码:0007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银行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盐湖股份、上市公司|指|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开行|指|国家开发银行|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国家开发银行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3、法定代表人:赵欢
4、注册资本:42124836.5382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000184548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7、经营范围:吸收对公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委托贷款: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发放转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信用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开展自营和代客衍生品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顾问咨询;海外分支机构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子行(子公司)依法开展投资和投资管理、证券、金融租赁、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1994-07-01至无固定期限
9、主要股东: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0、通讯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权占比(%)|
| ---|---|---|
| 1|财政部|36.54%|
| 2|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4.68%|
| 3|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27.19%|
|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59%|
| 合计|合计|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
| ---|---|---|---|---|---|
| 1|赵欢|男|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中国|
| 2|谭炯|男|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国|
| 3|李春临|男|董事|中国|中国|
| 4|廖岷|男|董事|中国|中国|
| 5|郭婷婷|女|董事|中国|中国|
| 6|张晓慧|女|董事|中国|中国|
| 7|张生会|男|董事|中国|中国|
| 8|谭龙|男|董事|中国|中国|
| 9|葛蓉蓉|女|董事|中国|中国|
| 10|张露松|女|董事|中国|中国|
| 11|凡科军|男|董事|中国|中国|
| 12|闫丽娟|女|董事|中国|中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盐湖股份重整计划》后,国开行领受其中部分转增股票用于抵偿盐湖股份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债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自身经营需要及管理要求,正常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2024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定向转让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向转让股份计划进行了预披露,因自身经营需要及管理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定向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108.657,53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定向转让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定向转让股份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视市场情况发生股份权益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大宗交易(定向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持有的股份均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变动方式|变动原因|变动日期|变动股数(股)|变动比例|
| ---|---|---|---|---|---|
| 国家开发银行|大宗交易(定向转让)|自身经营需要及管理要求|2024-12-17|-21,898,315|-0.4030703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开发银行的持股比例由5.40%减少至4.9999993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 国家开发银行|293,542,115|5.40306973%|271,643,800|4.99999938%|

注:"占总股本比例"按公司目前股本计算得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定向转让公司股份59,208,766股。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4、盐湖股份重整计划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全文。

特此声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时间:2024年12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 股票简称|盐湖股份|股票代码|00079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口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o|有无一致行动人|有口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大股东|是口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口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办议转让o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o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口执行法院裁定口继承o 赠与o其他(请注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办议转让o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o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口执行法院裁定口继承o 赠与o其他(请注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办议转让o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o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口执行法院裁定口继承o 赠与o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293,542,115股持股比例:5.4030697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变动数量:-21.898,315股变动比例:-0.40307035%变动后持股数量:271.643.800股变动后持股比例:4.99999938%|
| 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12.17方式:大宗交易(定向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口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涉及|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涉及|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涉及|
|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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