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十一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战略转型的目标,激励董事、监事诚信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一)匹配性: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二)激励性: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平竞争性:内部具有公平性,外部具有竞争性。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与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考核方案与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薪酬政策、制度与方案; (三)协助董事会实施董事、监事考核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辅助考核与薪酬制度实施。
第三章董事、监事薪酬 第六条公司非专职董事(含董事长)和非专职监事(含监事长),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七条在公司内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及监事,按照所任职岗位领取相应报酬,不再给予董事、监事专项报酬或津贴。 第八条独立董事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年度履职情况和会议出席情况的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 15万元/年(含税)的工作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监事,授权董事长决定给予单人单次不超过 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董事长特殊贡献奖励。根据董事长对公司做出的特殊贡献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奖励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