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1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具体时间段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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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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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他人员。
-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5人,代表股份113,998,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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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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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过“上证E服务”系统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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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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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