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建华律师、陈悦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2月12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光幸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92人,代表股份合计267,365,307股,占公司总股本344,500,000股的77.609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58,29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9764%。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9,071,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3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90人,代表股份25,018,5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622%。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15,947,000股:通过网络投票188人,代表股份9,071,507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股东类型|同意|同意|反对|反对|弃权|弃权| | ---|---|---|---|---|---|---| | 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股东|267,077,319|99.8922|244,137|0.0913|43,851|0.0165|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730,519|98.8489|244,137|0.9758|43,851|0.175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