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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集团: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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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2. 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3. 2024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4. 2024年12月12日14:00,会议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健民集团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5. 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现场会议采用上证e投票小程序,网络投票系统正常。
  6.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许良主持。

  7.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90人,代表公司股份66,685,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7%。
  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公司股份43,491,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5%。
  1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79人,代表公司股份23,193,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2%。
  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2. 会议的提案

  13. 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14. 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15.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6.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17. 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18. 会议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议案通过。
  1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20. 结论意见

  21.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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