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41人,代表股份627,507,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8071%。
-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25,306,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4%;反对1,969,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8%;弃权2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24,031,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2%;反对2,85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5%;弃权6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