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在本公司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监事会提议时;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相关议案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