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75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源磊”)。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东莞源磊分别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均为 1,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累计为东莞源磊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674.27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止 2024年 9月 30日,被担保人东莞源磊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截止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年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东莞源磊分别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均为 1,000万元,授信期限分别为两年、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次担保额度在 2023年 12月 28日召开的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 2024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 76.0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对东莞源磊提供 2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JDGBA31 成立日期:2022年 03月 07日 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正达路 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东莞源磊 100%股份。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财务指标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 | --- | --- | --- | | 资产总额 | 36,7 | 37, | | 负债总额 | 26,2 | 26, | | 资产净额 | 10,5 | 10, | | 营业收入 | 24,9 | 19, | | 净利润 | -875.58 | 311.59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年。 保证范围:甲方(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福日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东莞源磊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东莞源磊主营业务为 LED封装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上述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进行适当对外融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东莞源磊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东莞源磊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对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 2024年 12月 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4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均为 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5.99亿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5.99亿元,担保余额为 247,489.36万元,分别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76.40%、121.29%,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