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2024年 11月 29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9日 14时 30分在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东风大街 225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东 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4,75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9426%。 (二)除公司股东外,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428,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65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五)本次股东大会就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