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邮编:100025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86-10) 5809 1000 F:(86-10) 5809 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 20号广州远洋大厦 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1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等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9日 10:30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 20号广州远洋大厦 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9日至 2024年 11月 29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内容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27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2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70,504,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270%。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