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11月2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11人,实际参会董事 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 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份。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22,222,222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 2.44%;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60,0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5.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333,333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含已回购尚未注销的股份)的 1.4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可回购的 A股总数不得超过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当日已发行及未被回购的 A股股份总数的 10%。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 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6.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 2024年 12月 24日(星期二)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