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第七条 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 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应当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报送重要文件、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报告、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第十条要求作出安排。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