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会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