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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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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概况: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8日,于2007年10月29日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公司股票于2011年2月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799”。
  3. 公司现状: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 基本原则: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员工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6. 具体内容

    • 参与对象:公司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员工。
    • 资金来源: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存续期与解锁安排:存续期为7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所获标的股票自过户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分别为40%、30%、30%。
    • 持股规模: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管理模式: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8. 已履行的程序
    •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 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监事徐小平已回避表决。
    •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尚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如有)应回避表决。

  1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1. 2024年11月16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以及监事会决议。
  12. 公司将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13. 结论意见

  14.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6. 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17. 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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