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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集团: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新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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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新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召开中新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 2024年11月12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4802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6.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7.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9,284.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3517%。
  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5.184.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518%。
  9.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1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37.309,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5%;反对1,94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表决结果:通过。

  15. 结论意见

  1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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