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港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下午3:00。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2:30在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401号经开大厦11层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110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明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4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89,170,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7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8,146,13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9%;反对股数4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股数6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