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15:0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1,515,9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75%。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9名,代表公司股份1,576,304,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83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