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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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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3.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股份。
  6. 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8. 内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承诺一致。

  9. 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

  10. 内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承诺一致。

  11. 监事:

  1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13.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股份。
  14. 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 - 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减持股票。 - 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将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违反承诺的,自愿接受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管理措施。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至完成发行上市之前,不进行现金分红。 - 发行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维护股东利益。 - 未能履行承诺的,将及时披露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 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津贴。 -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收到发行人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承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 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 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 - 如拟出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将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 如违反承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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