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1. 《审核问询函》问题 5.1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更新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发行人的业务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发行人章程修改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发行人的税务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三、雷西公司未能成功注册第35类3509群组的“雷允上”商标对公司未来开拓新业务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行业和经营风险”部分对商标权相关事项作出针对性风险提示。
五、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业务资质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行为。
九、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十、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未新增5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十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