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1日,并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14:30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是2024年11月18日09:15-15:00。
经普盈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现场会议已经于2024年11月18日14:30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占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已于2024年11月18日15:00截止。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54人,代表公司股份87,48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46,341,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97%。通过上海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3人,代表公司股份41,145,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3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普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普盈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普盈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普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