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理想、潘舒原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A603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公告的时间、方式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志萍女士主持,就公告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29人,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共5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59,240,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93%。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1,858,435,2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66%;765,811股反对;39,500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0,958,2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7995%;765,811股反对;39,500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1,857,667,9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54%;1,428,311股反对;144,300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0,190,9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6085%;1,428,311股反对;144,300股弃权。 3. 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1,785,043,8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93%;73,639,083股反对;557,600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7,566,9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81.5322%;73,639,083股反对;557,600股弃权。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