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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全能源: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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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2年8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8.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9.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4.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5.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已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600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有1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该等已获授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72,391股,均由公司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等与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 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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