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2年8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8.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9.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4.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5.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已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600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有1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该等已获授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72,391股,均由公司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等与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 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