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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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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安徽省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及监控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上证 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二)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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