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9日公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学院北路3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聘任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收市后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1人,持股数239,407,54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3754%。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名,代表股份687,00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70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关于聘任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0,014,356股,反对65,450股,弃权14,7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338,027股,反对股份数65,450股,弃权股份数14,75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4.345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