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4:30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郭元强主持。
-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57,471,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108%。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11名,代表股份1,32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26%。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表决结果:《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58,48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29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9%;弃权2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