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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对象就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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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对象就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认购对象博荣益弘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未减持嘉泽新能股份;
  2. 自定价基准日起至嘉泽新能本次发行完成(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后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嘉泽新能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
  3.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嘉泽新能所有;
  5. 博荣益弘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嘉泽新能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因嘉泽新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博荣益弘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博荣益弘减持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嘉泽新能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通过本人/本公司持有嘉泽新能股份;(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本公司持有嘉泽新能股份;(4)不当利益输送;
  7. 博荣益弘认购嘉泽新能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嘉泽新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嘉泽新能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博荣益弘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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