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阿尔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声明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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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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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804.0481万股的1.4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92.8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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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6.1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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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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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7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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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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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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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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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归属,归属比例分别为4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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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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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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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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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分别为: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40%;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10%;2027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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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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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归属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100% 7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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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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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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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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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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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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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