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孙通晓、武光刚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3:30在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志刚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在2024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开放。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持有公司股份228,353,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名,持有公司股份915,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28%。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